保  險  剖  析
 
保  險  剖  析


融通理賠不一定賠 從評議中心到法院都有前例




部分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可能基於條款文義解釋上的不利因素,或是基於銷售便利上的考量,使用自身銷售的公司商品即使條款沒有約定的給付項目,也能夠獲得理賠進行保單招攬。對於保戶或民眾而言,這樣的說詞產生一種聽起來以後申請理賠比較沒問題的想像,但是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和法院,都有過原本保險公司予以融通理賠,之後卻不理賠導致糾紛的案例。

保險公司雖理賠 但函覆限制次數不再理賠

先看到評議中心的案例,在 《101年評字第334號》 評議決定書(簡稱評議書)當中,保戶已投保終身醫療保險,因腳底長疣進行「液態氮冷凍治療手術」第一次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很順利地獲得理賠。不過,在第二次理賠時,保險公司回覆保戶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時,在通知書函覆這次的冷凍治療手術同意理賠,但之後的冷凍治療就不賠,同時重新定義「冷凍治療」是「處置」而不是「手術」。

從評議書可以看到,保險公司主張當初給予理賠,主要是考量保戶治療疾患之苦,才會融通予以給付,但是依照契來看,保戶因為腳長疣所接受「冷凍治療」屬於「處置」,保險公司本來就沒有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保戶急診6小時曾獲一日住院保險金 但後續申請遭拒賠

再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中,保戶表示之前招攬的業務員跟他說過,只要急診6小時以上都可申請住院保險金,而且在醫院急診時,保險公司也都有理賠,過去每次的急診理賠給付紀錄可足以證明。

保險公司則認為,保戶之沒有住院仍可獲得理賠,主要是基於保戶為公司的長期投保客戶,純粹是因為服務考量及體恤保戶傷病之苦,才在個案理賠審核時,採取較為寬鬆的標準而予以理賠,性質屬於類似慰問金,或是融通給付的一種。此外,保險理賠應該以保險契約條款的約定為準,既然條款中已經約定保戶必須住院能獲得理賠,現在保戶僅是每天急診,且自行要求留院觀察滿6小時之後離去,卻想申請住院保險並不合理,也有浪費醫療保險資源的問題。

最終,第一個評議案例,保戶依然爭取到了理賠;相反的第二個法院案例,就無法再獲得理賠了。

融通理賠並非一定賠 還是應該依循條款規範

這兩個爭取案例其實都在說明,今天獲得的融通理賠並不代表未來同樣情形也一定會理賠,民眾如果遇到業務員用「條款沒有寫的也一定會理賠」、「條款寫什麼不重要,因為過去我們公司都會理賠」等說詞進行招攬,請務必小心這樣的說詞,不但有違反業務員管理規則的問題,也會讓自己未來申請保險給付時,陷入不必要的理賠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