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險  剖  析
 
保  險  剖  析


投保時要誠實告知外,還有這些你該留意的細節!




金管會在去年(2019)年底發了一個新聞稿 (註1),內容提及保戶在投保後2年內,保險公司如果發現保戶有未就要保書告知事項所載既往症詢問事項誠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依法(註2)解除保險契約。也提醒民眾要避免理賠爭議,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詳實告知既往症或現罹患中的各式疾病。

簡言之,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書面詢問:有問才答 沒問免答

關於金管會提到要留意,針對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事項」必須據實告知,不過很多民眾並不清楚,生過的病很多好了要不要告知?還有要保書沒有問但是好像是很重要的大病,有沒有補充告知的必要?

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這則司法判決 (註3),該判決中法院提到,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據實告知的範圍,僅須針對要保書上有載明的詢問事項來回答即可。也就是要保書上並沒有詢問時,要保人就沒有告知的義務。

另一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決的案例中 (註4),也發生過保戶投保就醫後申請醫療險理賠時,遭到保險公司以保戶投保時沒告知投保前曾因「痔瘡、感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癌」就醫,打算解除保險契約的爭議。經過評議中心審理後發現,保險公司當初提供給保戶的要保書健康告知詢問事項,根本沒將「痔瘡、 感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癌」列入,因此認定保戶沒有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當然不能解約。

留意詢問的時間年限

健 康 告 知 詢 問 事 項 期 限 區 間 與 提 問 簡 表

目前

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

過去二個月內

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過去一年內

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過去二年內

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過去五年內

1、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

根據壽險公會提供的《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簡單整理如

上表,可以發現要保書詢問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情形期間,是契約簽訂當下回推最近五年內的體況。像是針對「目前」,會問的如是否有聾啞、失明或四肢缺損等;針對其他限期區間的問項,則會進一步列出各類疾病名稱讓保戶勾選。

以「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為例,會分別問到的疾病項目有如高血壓症、腦中風、肺氣腫、肝炎、腎臟炎、視網膜剝離或出血、癌症、血友病、糖尿病、紅斑性狼瘡或愛滋病等,礙於篇幅指能簡單列出,實際的疾病項目繁多,保戶在填寫時務必一一詳細檢視過。

透過健保署APP 查看自己的健康存摺

不過如果只是偶爾看醫生或只是小病痛,一般人要立即回答自己最近五年有看過什麼病,恐怕都要回想一下子也不一定想得起來。

由於全球新型冠狀病毒病 (COVID-19)的關係,相信很多人也都下載了健保署APP線上訂購口罩,而APP中也提供了「健康存摺」的功能,能夠查閱自己最近三年的所有健保就診紀錄。

在網路《醫生論壇討論區》 (註5)就曾有民眾反應,健康存摺顯示的就診紀錄情形,和自己記憶中看病的實際情況並不一致,如果發現明明並無健康存摺記載的疾病,也在討論區留言討論也提出了向就診醫療院所反應的方法。

避免可能的糾紛 請向醫療院所反應修正

補充提醒民眾的是,雖然醫療院所在健保登載不正確的就診病情,不等同民眾在投保時有故意不告知的問題,畢竟那是醫療院所的疏失。

不過若是真的遭到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健保的疾病紀錄是有一定的證據力,既然有了健康存摺這麼方變得工具,發現有問題一定要記得向過去就診的醫療院所提出資料修正,避免醫療院所登載不正確的紀錄,影響到自身的投保權益。

註1: 金管會提醒民眾健康保險不保既往症及應誠實填寫告知事項

註2: 保險法第64條

註3: 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豐保險字第1號民事判決

註4: 107年評字第583號評議決定書

註5: 醫生論壇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