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險  剖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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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被害人酒駕身亡且刑法有罪,家屬申請強制險遭拒還能怎麼辦?




日前(20200623)一則 新聞 (註1)中,黃姓機車騎士行經路口,突然被對向機車迎面跨越車道逆向撞上,逆向跨越車道騎士不幸身亡,黃姓騎士卻遭控過失致死刑事責任,法院最終依肇事責任認定死者應負車禍主要肇事責任,黃姓騎士才獲判無罪定讞。

不過在這樣的案例中,除了新聞提及刑事上的犯罪責任外,通常還會涉及強制險理賠爭議。依強制險規定報載中酒駕身亡騎士的家屬(註2),不論黃姓騎士有無過失,其家屬都可依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車禍被害人酒駕涉刑法犯罪行為 強制險不賠

根據目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註3),當受害者本人有犯罪行爲而導致體傷及死亡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理賠責任。新聞中不幸身亡的騎士有酒駕情形,鑑定報告指出死者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756毫克,明顯超過《刑法》(註4)規定的每公升0.25毫克而屬於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所以當身亡的騎士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就可依法免賠。

但想想新聞中的黃姓騎士,他既沒酒駕也不負導致車禍的主要責任,違規的騎士肇事死亡後不但要遭家屬向他請求民事賠償,連保險公司都不予理賠,是否合理呢?

被害人酒駕強制險免賠 恐違強制險立法宗旨

過去曾有法院(註5)採取不同看法。該判決指出,雖然保險公司對於受害人因從事犯罪行為所導致的體傷或死亡,不負理賠責任,但「犯罪行為」應該限縮解釋範圍,否則在被保險人依法也應該負賠償責任時,如果只是因為被害人酒駕行為就免除保險公司理賠責任,將產生不合理的現象。

刑法中飲酒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屬於公共危險罪,訂立意旨在維護交通安全,增設飲酒過量造成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的處罰規定,目的是希望因而減少或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反過來觀察強制險中犯罪行為列為除外責任的訂立目的,則是為了避免和公序良俗相互抵觸,因為當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體傷或死亡,保險公司仍必須理賠的話,將產生了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

簡單來說,騎士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即使屬於刑法明文應處罰的犯罪行為,但若只憑字面解釋就認為和強制險所提的犯罪行為作相同解釋時,將無法達成強制險保障被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的立法宗旨。

家屬還可民事求償與申請壽險理賠 但避免酒駕才是上策

當車禍受害人家屬請求保險理賠未果,家屬還能透過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但由於訴訟曠日廢時,新聞中死亡騎士家屬如急需金錢辦理喪事還有什麼保險能幫忙?

如果身亡騎士本身為勞工有投保勞保,建議家屬可先向勞保局申請相關死亡給付。而商業保險的部分,壽險第一個可以發揮保障效果,家屬同時為受益人可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至於意外險或第三人責任保險,由於都將犯罪行為列為除外責任,所以並無法獲得理賠。

最後想提醒駕駛人,平時就應養成謹慎良好的駕駛習慣,避開從事保險條款中任何除外不保事項中的行為,以免繳了保險費卻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失去原本應得的保障。

註1:自由時報《酒後騎機車逆向對撞身亡 挨撞騎士被控過失致死判無罪》: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06871

註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參照

註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 第1項2款參照

註4: 《刑法》第185-3條 參照

註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 參照